【經濟日報╱文/邱金蘭】
阿珠(化名)多年前幫女兒投保醫療險,去年7月女兒因「性發育及青春期早熟」住院診治,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醫療保險給付。
但保險公司主張阿珠女兒住院申購的藥品醫療費用,還包括預購供出院後使用的藥品,不是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住院醫療費用,因此無法依約如數賠付相關保險金,只能賠付在住院期間實際使用的醫療費用。
阿珠認為,她幫女兒投保的這張醫療險保險契約中,約定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,並未排除預設於出院後使用的藥品,保險公司理應依約賠付女兒在住院期間,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。阿珠無法認同保險公司的主張,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。
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,阿珠女兒因「性發育及青春期早熟」住院診治期間,骨骼年齡檢查為11歲,較實際年齡至少超前2年,確實符合相關診斷。
再依一般醫療實務經驗,診治醫師常在病患出院時依據病情需要,開立出院後一定期間的藥物供病患使用,以避免病患來回奔波醫院看診之苦,等病患下次回診時,再視病情恢復情況,開立處分或採取其他的治療方式。
由於出院後預開一定期間藥物,供病患服用的作為已是常態,也有利於病患病情恢復及後續的治療。因此,保險公司在醫療險理賠實務上,也會從寬酌情給付相關保險金。
考量醫療臨床實務,阿珠女兒罹患的疾病實無住院的必要性,也應在3個月後回診進行必要的相關檢查,被保險人預購出院後的藥品自行使用,有助病情改善,因此,衡諸保費收取的對價衡平原則,對於預購出院後的藥品費用,建議保險公司酌予賠付為宜。
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,可以留意自己投保的保單條款中,是否包含住院期間的藥品費用支出,如有些保單條款會明白指出「限於住院期間使用的醫療費用」,看清楚條款內容,才能避免糾紛,並確保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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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得:
保單就是一份契約,契約上的白紙黑字才能確定保險公司與保戶的權利與義務。所以讓我們直接來看看各家實支實付醫療這部份的條款怎麼寫。
一、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。
二、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支付的下列費用。
二、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支付的下列費用。
三、由主治醫師開方且由病人在住院期間內使用之醫藥。
四、在醫院使用之藥品(含醫師指示用藥)、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。
四、在醫院使用之藥品(含醫師指示用藥)、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。
第三和第四種的實支實付醫療寫法,對於醫師指示用藥的給付,都明確寫出是住院期間內、或是在醫院「使用」的藥品,因此就有可能出現如新聞案例中的情況。
一般來說,我們出院時領取的收據,上面並不會把你的藥費分成住院期間內使用、與出院後使用,而是一併計算,因此一般來說,即便雜費條款是用「使用」這字眼,但都還是會理賠出院後使用的藥物費用。可是當你使用的藥費很貴的時候,也不會出現問題嗎?這也許就難說了,畢竟條款怎麼寫,保險公司就有權做什麼樣的決定。
因此,就像這篇新聞最後一段所說的,如果你擔心產生這樣的糾紛,請看清楚條款寫法,才能確保自身權益。
不過要注意的是,這不代表你投保的實支實付醫療寫法是第一、二種,出院拿的藥就通通都可以無上限理賠,還是必須要有其合理性的唷。
不過要注意的是,這不代表你投保的實支實付醫療寫法是第一、二種,出院拿的藥就通通都可以無上限理賠,還是必須要有其合理性的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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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理賠實務上,以出院用藥,最貴的藥應是「標靶用藥」!
回覆刪除雖然條南山人壽和中國信託人壽的條款是以「使用」字眼這麼寫,但所幸這兩家公司,出院後的用藥,即便是標靶用藥仍有賠付(約賠付2週內用藥量,並不會出院後的用藥完全不賠)
特此澄清!
有實務協助客戶理賠過的路人甲
匿名您好:
回覆刪除因為我沒有親身處理過的經驗,所以很謝謝您的分享!
之前我有特別詢問中國信託人壽的理賠人員,就這部份的條款寫法提出我的疑問,得到的回答是不會有出院用藥不理賠的情況。
只是我個人的想法是,白紙黑字畢竟還是比較實在,因此大家可以自己綜合考量後,再決定選擇要買哪一家的實支實付醫療。
請問全球是哪一種的呢?
回覆刪除匿名您好:
回覆刪除全球的寫法是像文章裡所舉例的中國人壽新康泰一樣。